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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间借贷主债权超时效后要重新确认-【资讯】

发布时间:2021-07-15 18:48:07 阅读: 来源:奖牌厂家

借贷网讯 2000年7月10日,张某向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(以下简称农信社)申请借款50000元,并签订了《最高额担保抵押借款合同》,月利率为6.825‰,提供的抵押物为陈某364.55平方米房产,并办理了抵押登记。

然借款到期后,经农信社多次催收无果,农信社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,并就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。张某未对此进行答辩。然抵押人陈某却认为,对抵押一事并不知晓,只是将房产手续借给借款人用,不是用于抵押的;即使抵押存在,但已丧失诉讼时效。

法院经过审理查明:2000年7月10日,张某与农信社签订借款合同,并签订了《最高额担保抵押借款合同》,借款期限一年,由陈某提供364.55平方米房产作为抵押物。但在农信社抵押合同上签字的是抵押人陈某的爱人,抵押人陈某并未签字,也没有陈某的授权,到期后也没有催收记录,只是于2007年3月10日向张某发了催收通知,催收通知上只有借款人张某的签字,抵押人陈某和其妻均未签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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