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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万元的古观音原是新瓷-【新闻】

发布时间:2021-05-28 19:32:24 阅读: 来源:奖牌厂家

五万元的“古观音”原是新瓷

苏女士花5万元买来的“古观音”,却是一尊新瓷器,发觉上当后,对方答应退回4.8万元并写了借条,因此一个退货还钱关系变成了欠债还钱的关系。

事情发生于2002年。那年秋天,童某将一尊自认为是“古观音”卖给苏女士。苏女士掏出5万元买下了这尊“古瓷器”。可是所谓的“古观音”乃是新瓷器。苏女士觉得上当受骗后,找到童某,要求给个说法。2006年10月5日,经过多方协商,童先生答应退回4.8万元,并出具一份借条。借条上,童某写道,“我于2002年秋天,介绍一尊瓷器卖给苏女士,价值5万元,后发现该瓷器属新工艺瓷。经协议,我愿意赔偿,因此总欠苏女士4.8万元,分六年还清,即从2006年10月开始,每年还款8000元以上,时限到期无还款,可起诉,还款时应在字据注明……”苏女士将瓷器退给了童某。

但是童某并未按照约定,将第一期款项8000元还上。苏女士向他催讨,他总是找理由拒绝。直到2007年11月份,苏女士还是没能拿到一分钱,无奈之下,将童某告到德化法院,要求法院判令童某按约定还款。法院支持了苏女士的请求。

判决下来后,童某不服,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。他称,自己只是作为介绍人,将瓷器介绍卖给苏女士购买,况且苏女士并没将瓷器退还给他,“退货是还款的前提”。

中院近日对此案进行终审宣判,仍维持了德化法院的一审判决。法官说,童某出具借条给苏女士,双方之间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,苏女士有权依照债权上凭证上的约定,向童某要求按约还款。至于童某是介绍苏女士买瓷器,还是自己直接卖瓷器给苏女士,跟童某是否要依照借条还款并无必然联系。

[憨鼠责编:谷莹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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